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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業企業稅費如何收取?

森林工業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法和其他法規所交納的稅款和費用。稅款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款是國家以稅收形式實現的社會扣除,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稅收還作為有計劃地調節經濟活動的杠桿,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壹致的利益關系。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和國林業部和政府其他部門制定了壹些籌集林業生產基金和林業管理經費的法規。依法交納各種稅金和費用是森林工業企業應盡的義務。

森林工業企業交納的稅金

1950年中華人民***和國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後來經過多次稅制改革,到1988年底為止,根據稅法,森林工業企業的賦稅有:①產品稅。是在1984年10月國營企業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稅中按產品征收的部分劃分出來單獨設置的壹個新稅種。根據產品稅稅法,森林工業企業從事工業產品生產,是納稅人。以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現行的森林工業企業產品稅的稅率是:原木、鋸材10%,刨花板、纖維板、膠合板3%,牛皮紙和紙板5%,普通紙和紙板10%,小料加工產品5%。②營業稅。也是在1984年10月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稅中按營業行為征稅的部分劃分出來,恢復設置了營業稅這個獨立的稅種。森林工業企業兼營林區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和服務業,應按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零售商業按營業總收入額和稅率3%計算,批發商業按購銷差額和稅率10%計算。③農林特產稅。1983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頒布《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幹規定》中,確定其征稅範圍是: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認為應征收農業稅的其他農林特產收入。農林特產稅按產品收入計征,稅率為5~10%,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按照不同農林特產品的獲利情況分別規定。到1988年底為止,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的森林工業企業的木材采運生產暫緩交納農林特產稅。南方林區和其他地區,農民或國營森林工業企業采伐木材,都按第壹次銷售價格計算的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交納農林特產稅。這些地區的森林工業企業生產的木材,除交納農林特產稅外,還要交納產品稅。④城市維護建設稅。198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交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交稅額和所在地區的稅率7%或5%、1%計算納稅。⑤教育附加稅。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交稅額和稅率1%計算納稅。⑥建築稅。對用自籌資金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征收的壹種稅,從1983年10月1日起開征。課稅對象是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壹切使用上述投資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他們所屬設在城鎮和農村的集體企業都是建築稅的納稅人。建築稅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應稅投資額的10%。⑦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專門用於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征集的壹種特別基金。壹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在征集範圍。征集比率為列舉要征集的各項資金當年收入的15%。

森林工業企業交納的費用

森林工業企業依法應交納的費用有:①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1961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和林業部聯合發出通知,在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的森林工業企業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從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為更新改造資金,用於伐區延伸,轉移線路和相應的工程設施等。1984年2月5日,財政部、林業部、農業銀行發出《關於建立集體林育林基金的聯合通知》,規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只用於社隊集體更新、造林、育林、護林。經過多次改革和調整,到1988年底為止,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林工業采運企業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1%提取,取消提取更新改造資金辦法,恢復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建立伐區道路延伸費制度。其他國有林區森林工業采運企業提取育林基金的標準不得低於木材銷售收入的15%。南方集體林區的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購後第壹次銷售收入的12%提取,更新改造資金按木材收購後第壹次銷售收入的8%提取。②1988年國家經委、林業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於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費用負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木材收購後第壹次銷售每立方米收取林政管理費3元,林區管理建設費5~10元。③木材市場管理費,不超過木材成交額的1%。

1991年國家對稅費作如下調整:①產品稅,東北(黑龍江、吉林,下同)、內蒙古原木由10%降到5%。②鋸材、人造板由原來繳產品稅改為加工增值稅,稅率為增值額的14%。③東北、內蒙古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制造的第壹道產品(包括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木片、地板塊、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飼料、木炭、活性炭、栲膠、長2米以下板方材等)均免稅。④東北、內蒙古小徑木(長2米以下,徑8厘米以下)免稅;虧損的薪材、次加工材、經省(自治區)稅務部門批準,可免稅。⑤東北、內蒙古育林基金,由21%提高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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