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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批準,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不低於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恢復森林植被所需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

壹、征用耕地的補償條件:

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耕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土地征用計劃。征地計劃由擬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和用途,征地的範圍、地類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

2.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批征地方案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批準,批準征地方案的政府會做出用地批復,下級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按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民政政府在當地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保護、培育和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節約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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