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地區由廈門市汽車維修管理處代表廈門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整頓和管理。
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負責對本地區汽車維修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管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全民、集體、個體戶多家經營,促進行業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道路,使各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二、承辦本地區全民、集體、個體汽車維修業的審批,制定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
三、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做好維修技術、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負責仲裁和處理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之間有關維修質量、價格等方面的爭議。第二章 維修行業管理範圍第二條 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修理的企業,不論是全民、集體、個體、聯合體(下簡稱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均屬本暫行實施辦法的管理範圍。企業內部的汽車維修廠、車間、班組,凡是有對外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也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類型可分為以下四類:
壹、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
二、汽車高級維護(三級保養)企業。
三、汽車低級維護(壹、二級保養及小修)企業。
四、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安裝汽車玻璃、汽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篷布及座墊、水箱、油箱、輪胎修理、汽車高壓油泵、汽車空調器、暖風機、摩托車、拖拉機等修理業務)企業。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停業申請和管理第三條 凡是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準,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第壹類企業須由廈門市交通局審批)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然後憑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對已開業的企業、個體戶,要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經審查合格的,按所具備的技術條件,核定其營業範圍,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準登記。對不合格的,限期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其營業執照不準繼續營業。第四條 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變動維修項目和營業地點時,應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批準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第五條 申請停業者,應在壹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意後應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並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辦理註銷登記,撤銷銀行賬戶,繳交應納的管理費和稅款等手續。第六條 凡無《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營業執照》的,壹律不準對外承攬汽車維修業務,對擅自超越核定維修項目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章 汽車維修業經營者的開業條件第七條 關於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
壹、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汽車高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汽車專項修理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按實際需要設置。
五、調車和停車場地,低級以上維護企業應不少於60平方米。專項修理企業只要有適當的停車場,能進行作業即可。
六、必須有零配件庫房或設施。
七、不準在露天作業,不準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場所停車進行維修作業。第八條 維修技術人員配備
壹類企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至少要有1名本專業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技師)。小型企業(年大修10輛以下)至少要有從事汽車維修技術第壹線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維修技術工作10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負責技術工作。要有專職檢驗技術人員(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工種必須齊全,其中:必須配備六級汽車修理工、六級鈑金工、六級汽車電工、五級噴漆工、四級木工。
二類企業:汽車高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1人負責技術工作,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五級鈑金工1人,五級電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三類企業:汽車低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四類企業:汽車專項修理企業,工藝簡單的(指輪胎、篷布、座墊、油箱、安裝汽車玻璃、蓄電池等)至少要有該項專業的四級工1人,工藝復雜的(指車身、噴漆、高壓泵、電器、水箱、空調、暖風機等)要按規定配備維修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
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工人技術等級,必須是經過主管部門考核評定或認可的,個體戶技工級別必須取得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全民、集體企業)或勞動局的證明。以師帶徒形式經過短期學習後就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的,必須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發給技術等級證明。其中:要求升為高級工(五級工以上)必須經過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門班子進行考試核定。
上述人員須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發給《汽車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方可承攬維修業務,但不能同時受聘於兩個(含)以上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