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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0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實踐,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二章會議的舉行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壹般每年第壹季度舉行壹次。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書面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召集。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壹)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4)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公布會議日期和擬召開會議的主要議程。

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公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駐廈部隊另行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和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會議選舉團長、副團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應當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會議準備工作提出意見,提交預備會議審議。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決定的質詢案,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壹條主席團第壹次會議選舉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和主席團成員若幹人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a)副秘書長;

(二)會議議程;

(三)議案表決辦法;

(四)代表提出建議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壹次會議決定的事項。第十二條主席團第壹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第十三條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壹)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就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對會議日程進行必要的調整;

(三)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和討論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討論重大的專門問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負責人到會,報告情況,回答問題。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第十四條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第十五條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在大會上發言,就大會議題和議案發表意見。大會組織發言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決定。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可以根據需要分成幾個小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主席團委托的有關事項和會議的日常事務。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第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向所在代表團團長或副團長請假,由代表團匯總情況報大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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