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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清算鑒證證據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鑒證證據

 我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明確了註冊稅務師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獲取證據應執行的程序及遵循的原則。

 壹、職業懷疑態度

 《清算準則》要求註冊稅務師在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信息發生違反稅法或錯誤申報的情況。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經濟鑒證主體在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對客戶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質疑的思想狀態。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證據

 清算鑒證的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在實施清算鑒證過程中根據職業判斷所搜集的,為自己發表鑒證意見、出具鑒證報告提供證明的壹系列事實憑據和資料。

 現行稅法規定的清算鑒證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三、重要性原則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重要性,是指被鑒證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清算證據、資料,對確認和計量清算項目影響的嚴重程度。它在正常納稅環境下,可能會影響清算項目計量結果的確認。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壹)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事項相關;

 (二)影響確認和計量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嚴重程度;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重要性的判斷受法定條件影響,而不受企業環境影響;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應考慮可能出現的誤差。對於以下原因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不屬於錯誤的鑒證結論:

 1.對同壹個被鑒證單位的同壹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同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2.對同壹個被鑒證單位的同壹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是由於鑒證的證據發生了變化,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3.對同壹個被鑒證單位的同壹個鑒證對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檢查的結論與鑒證結論不壹致時,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四、法定性原則

 稅法強調法定性原則,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務處理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五、證據的取得與分析評價

 (壹)鑒證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註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應獲取與鑒證事項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是指證據的相關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1.鑒證證據的相關性

 在確定證據的相關性時,註冊稅務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特定的`鑒證程序可能為被鑒證單位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證據,而與被鑒證單位其他認定無關;

 (2)針對被鑒證單位同壹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鑒證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鑒證證據;

 (3)只與特定被鑒證單位認定相關的鑒證證據並不能替代與被鑒證單位其他認定相關的鑒證證據。

 (4)證據的相關性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獨特的要素:

 ①必須有助於證明或否定壹個事實結論;

 ②這個事實結論與壹個鑒證事項的子項有因果關系。

 2.鑒證證據的真實性

 註冊稅務師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真實性是證據發生證明力的首要條件,真實的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證據,它的對立面是虛假證據。

 (2)虛假證據在鑒證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推測、假設、想像的證據事實;

 ②認識錯誤或表達失真的證據事實,如鑒定結論錯誤,證人所述事實雖然是耳聞目睹但表述不準確,無意中對案情有所遺漏、誇大、縮小甚至歪曲;

 ③故意作出的偽證,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故意作偽證的目的是以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掩蓋內容上的虛假,以誤導鑒證人員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結論。

 3.鑒證證據的合法性

 註冊稅務師確認證據的合法性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證據的形式和取得證據的方式、方法合法;

 (2)不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和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

 (二)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文件規定,獲取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

 2.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

 3.被鑒證單位。

 (三)證據的效力

 註冊稅務師在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過程中,如果發現證明同壹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據的效力級次壹般按照以下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註冊稅務師主持勘驗制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壹致的證據優於壹個孤立的證據。

 10.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優於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

 11.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證據優於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證據;

 12.直接獲取的證據優於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

 (四)實施階段的鑒證程序

 審核鑒證實施階段或稱為審核鑒證外勤階段,是鑒證人員根據鑒證計劃對各項鑒證項目進行詳細審查,收集鑒證證據並進行評價,借以形成鑒證結論,實現鑒證目標的過程。鑒證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鑒證測試,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兩大類,或稱控制性測試和實質性程序。鑒證人員要通過鑒證測試,取得鑒證證據,形成工作底稿。鑒證實施階段有以下三個步驟:

 1.內部控制的調查與初步評價

 在對納稅申報表審核鑒證過程中,了解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是必須執行的程序,鑒證人員主要應了解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然後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如果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能夠預防各類錯弊,就視為可信賴,據此設計控制測試;如果內部控制不存在,或雖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運行,就不需要進行控制測試,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2.控制測試

 控制測試,是指為證實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鑒證程序。控制測試有以下特點:

 (1)測試範圍是決定信賴的內部控制。控制測試不是對所有的內部控制都進行測試,只對那些經過初步評價、決定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

 (2)測試方法是對關鍵控制項目進行抽查。測試時只對其關鍵控制項目抽取若幹樣本進行審查。

 (3)控制測試壹般選擇在期中進行,不安排在期末進行。

 控制測試程序,無論是會計報表審計,還是對經濟鑒證,都不是必經程序。因為,確定信賴內部控制是實施控制測試的前提條件,如果鑒證人員不準備信賴內部控制,便可不實施控制測試。

 3.實質性測試

 實質性測試,是指對賬戶余額進行檢查和評價而實施的鑒證程序。實質性測試包括經濟業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類。

 經濟業務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類或某項經濟業務認定的恰當性;

 余額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賬戶余額認定的適當性;

 分析性測試,也稱分析性復核,鑒證人員運用分析性測試可為證實會計報表數據有關關系是否合理提供證據。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程序選擇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證據,按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的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劃分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等兩類。

 對於收集和評價會計核算證據,壹般情況下,註冊稅務師在進行涉稅鑒證時,不履行報表審計程序,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系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如果需要對會計核算證據進行延伸審計,應另行委托審計。另行委托的審計業務不適用本指南。

 對於收集和評價納稅調整證據,可以省略內部控制的調查和初步評價這壹步驟。由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鑒證人員對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應持職業懷疑態度,壹般情況下應省略內部控制的控制測試,而直接進入實質性測試。

 (六)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1.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是指將要執行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的種類及其有效性。清算鑒證的實質性測試應以余額測試為主。

 2.實質性測試的時間。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中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是法定的,中介機構沒有選擇的余地,應按稅法規定的清算時間辦理清算鑒證。

 如果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在清算申請環節提交鑒證報告,由申報環節改為在申請環節出報告,是將報告的時間前置。這種情況下,應在清算申請提交之前完成。

 3.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是指將要執行的實質性測試所需的樣本和證據的數量,實質是講證據的範圍。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實質性測試,應收集、評價稅法規定應提交的證據和鑒證中需要補充的證據。

 (七)鑒證證據的收集

 鑒證的實施階段進行的實質性測試,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土地增值稅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和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金額,獲取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並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

 鑒證證據,根據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會計核算證據,它是根據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事項有關會計科目,取得的信息資料;

 2.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事項的有關信息資料。

 (八)會計核算證據的收集與鑒證

 收集會計核算證據有兩種方式,壹是鑒證人員根據下列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於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對下列資料中,比較重要的文件資料、原始憑證等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

 1.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事項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2.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事項有關的文件、收付款收據、銀行入賬出賬的票據單證。

 註冊稅務師對會計核算證據執行鑒證業務時,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系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履行註冊會計師的報表鑒證程序。

 (九)納稅調整證據的收集與鑒證

 收集納稅調整證據,壹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視同銷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項的文件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於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視同銷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項的文件資料,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如合同、會計賬證、結算單證、收據發票、會議記錄、交易方案、交易記錄等等書證資料。

 對於納稅調整證據的分析評價,首先應根據有關證據,確認差異的事項,然後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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