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地和火燒地)的補償,按照人工用材林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評估。
經依法批準占用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包括旅遊風景林和自然保護區)林地,其林地補償費按照人工用材林林地補償費標準的四倍計算。
苗圃地和經濟林地的補償費為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第四條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和天然林),不論成熟林和未成熟林,均按每畝4000元計征。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旅遊風景林的森林補償費,按照用材林補償標準的4倍計算。
經濟林的林木補償費按每畝6000元計算。
苗圃樹木補償費按每畝3000元計算。第五條天然林地(包括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收取;
中齡林地、成熟林地和人工用材林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計算;
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第六條征用、占用林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每2至3年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後適當調整。第八條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區、縣林業(農林)局征收。收費部門必須按規定到區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市財政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九條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從國有林業單位收取的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中劃出30%,其余70%返還林地所屬單位。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集體、個人和其他非國有林業單位或者所有林地收取的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保留20%,其余80%返還林權所有者。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留存的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總額的20%上繳市土地管理局。
區縣林業(農林)局對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個人等非國有林業單位或所有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80%留成,其余20%上繳市農林局。第十條市、區(縣)林業(農林)和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和留存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部納入本市育林基金,存入同級財政專戶,用於造林、育林和森林植被恢復,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壹條收費部門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按規定收費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規定由市物價局、財政局、農林局和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