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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境外企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在境外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企業或機構。第二條市經貿委負責境外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我方投資654.38+0萬美元以下(含654.38+0萬美元)項目由市經貿委審批;我方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經貿委審核,報外經貿部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市經貿委制定。

在港澳、敏感國家或地區和未建交國家或地區設立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核,報外經貿部批準。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辦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批,並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實施細則由市經貿委制定。第三條籌備期內,項目申請人可向市外匯局申請核準境外投資項目,並向境外項目匯入必要的啟動費用。第四條對國有經濟組織投資的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境外企業),項目主辦單位可根據《廈門市簡化中外合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審批及多次出國護照簽證申請細則》(廈府[1992]186號)申請辦理多名外派人員的出國(境)手續。其中,赴港澳人員可在壹年內辦理多次出入境手續。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投資的境外企業,經市經貿委同意後,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出國(境)審批。

國有境外企業派駐人員由派出單位自主選拔,報市經貿委審核,按幹部管理權限政審後,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其中,港澳常駐人員按上述程序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批。

國有境外企業境外常駐人員必須前往其他國家和地區考察、出席會議或洽談業務,由企業領導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境內投資或主管單位審批,其他人員由企業負責人審批;批準文件應抄送市外辦備案。第五條外派人員編制實行與國有境外企業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掛鉤的動態管理辦法,由市經貿委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實際需要統籌規劃。第六條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國有境外企業自成立後的下壹個會計年度起,三至五年內免交財務利潤。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國有境外企業的外匯利潤可留在境外專項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由企業自主安排,其使用情況應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備案。第七條設立國有境外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和發展境外企業,實行有償使用。“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市財政撥款、國內投資單位繳納的部分和境外企業上繳的利潤組成。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根據資金籌集的具體情況確定扶持對象和項目,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國有境外企業實行承包責任制,使境外企業真正按照國際慣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增強實力、提高效益。承包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另行制定。第九條為減輕境外企業不必要的負擔,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境外企業進行捐贈或攤派。第十條本規定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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