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出臺了《關於進壹步推進土地稅費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調整了多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據悉,此次調整主要針對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兩類對象。對於增值稅納稅人,適用稅額標準將按照土地出讓價格的0.2%計算;對於非增值稅納稅人,則按照土地出讓價格的0.3%計算。同時,為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集體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也作出了具體調整。通知指出,此次調整是為了推進土地稅費改革,落實國家各項改革政策,進壹步明確土地使用稅稅制定位,降低稅負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註意的是,該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對於已經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土地出讓合同但尚未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新標準重新計算並繳納稅款。
如果納稅人對新標準有異議怎麽辦?如果納稅人認為自己需要享受更低的稅額標準,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向當地國土局或稅務局提出申請,並附加相關證明材料。如果當地稅務部門在審核後認為申請合理,可以對其進行審定,按照新的標準進行繳稅。如果當地稅務部門不予受理或者審定後不予采納,納稅人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此次山東省調整多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適用標準主要根據納稅人類別和土地出讓價格而定。該調整是為了推進土地稅費改革,降低企業和個人的稅負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於納稅人來說,應當及時了解新標準並按照規定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