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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發票,不予抵扣。

不合法。未依法抵扣也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違反有關規範,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虛開本罪:

(1)未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的;

(二)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民事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出具的數量或者金額不真實的;

(3)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自行填寫其余部分,不能反映納稅情況。

如果只是虛開發票或未按規定期限提前或滯後出票日期,則屬於違法、不真實出票,但仍不屬於本罪意義上的虛假,不能以本罪論處。只要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要處罰。

如果賣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對方未抵扣進項稅額,也屬於虛開發票,稅務機關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對方虛增成本,漏征企業所得稅,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買方取得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作為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還應追究稅務機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責任,由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壹種非常嚴重的稅收犯罪,長期以來占涉稅犯罪的70%以上,是企業高發、多發的犯罪類型。雖然刑法對此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實踐中關於“罪”與“非罪”、“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界限爭議頗多。為了保護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雖然在2018和2020年,兩所高校相繼確認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以騙稅為目的,未造成稅收損失的,不應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觀點,但在法律適用上仍然存在困難,該意見具有誤導性,難以統壹司法性質。實踐中對這壹問題有兩種觀點。壹種是“該罪是行為犯,只要有虛假行為,就構成犯罪”;二是“該罪是故意犯罪,是結果犯。如果沒有騙稅的目的,造成稅收損失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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