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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營業執照的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和其他不具備集體企業條件的經營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出具證明,但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稅務機關可進行源頭管理,並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第三條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收入總額,包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運輸、商品經營、勞務服務等行業取得的純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利息(不含國債利息和非生產經營性存款)、租賃收入、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和商標權收入、其他企業所得稅前股息、其他收入。第七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成本、費用、工資”,其開支範圍和標準由省稅務局另行制定。第八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繳納的稅收,是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繳納的其他稅收。第九條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1.往年虧損;

二是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超額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金,以及贊助費、違約金、滯納金、罰款;

三。繳納的所得稅、建築稅和購買的國庫券和債券:

四、稅務機關明令禁止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費用。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具體征收辦法如下:

壹、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六萬元的,按應納所得稅額,加收百分之十;

二、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六萬元至七萬元的,按應納稅所得額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七萬元至八萬元的,按應納所得稅額,加收百分之三十;

四、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的,按應納所得稅額的40%征收。第十壹條減免稅:

壹、孤、盲、聾、啞、殘和烈士,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納稅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二、營業收入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所得稅;

三、挨家挨戶為居民服務和從事零星手工業和純勞務的所得,由省稅務局列出項目,免征所得稅;

四、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如風、火、水等特殊情況,納稅有困難的,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第十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和納稅期限:

壹是審核憑證健全,應納稅款按年計算,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納稅期限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是會計憑證不健全的,應納稅款與銷售環節稅壹並繳納,年終不匯算清繳。第十三條納稅人按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將當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折算為年收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本月(季)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

累計運行月

年應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累計運行月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年應納所得稅× -

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稅=本月累計應納所得稅-上月累計已納所得稅。

按月(季)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和加征稅率月計算表(附後)的速算方法,直接計算當月(季)應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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