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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紀委的主要職能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山東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1994]64號)和{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魯發[1995]1號)中共中央* *山東省。內部結構和人員編制確定如下:

省紀委和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工作機構和兩個機關名稱制度,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全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切實反腐敗,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監察的決定,監督檢查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發布的決議、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檢查和處理省委、省政府部門、市黨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撤銷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接受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必要時直接調查和處理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市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作出撤職及以下行政處分(涉及選舉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對違紀行為的投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五)負責決定維護黨的紀律,制定全省黨風黨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方針政策的宣傳和黨員紀律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行政。

(七)負責黨的紀律檢查理論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黨的紀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調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行署)制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和補充的建議;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章。

(九)會同省直機關各部門和各市黨委、政府(行署),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工作;審查市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由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直部門的紀檢組和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領導幹部的任務,除“省管幹部”外;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中央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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