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精神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完善精神衛生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服務、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等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精神衛生工作。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鼓勵和支持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服務活動。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和誌願服務組織為精神障礙患者及其家庭提供關愛和救助。第八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神衛生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養,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場所,向社會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服務。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宣傳教育。第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公益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免費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信息、公益廣告。
公***圖書館、科技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文化設施應當配備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知識讀物,加強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宣傳教育。第十四條 ***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增強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意識。
家庭應當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環境;發現家庭成員有心理健康問題,應當及時幫助其到專業機構咨詢或者就醫。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情緒狀態,及時進行心理疏導。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參與社會性精神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單位職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組織提供心理評估、心理輔導、心理援助等服務;對處於特定時期、特定崗位、經歷突發事件的職工,及時組織專業人員給予心理疏導和援助。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
學校應當設置心理健康輔導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開展適合學生特點的心理健康指導;建立學生心理健康評估、預警和幹預工作機制,及時疏導學生不良情緒,引導學生預防和減少心理行為問題,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