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信傳輸網、數據通信網、智能業務網、數字綜合業務網、有線電視增值業務網以及衛星通信網等;
(二)信息網絡: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傳播信息的業務處理系統;
(三)信息資源:指廣泛存在於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和部門,有益於促進社會進步、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能被廣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以計算機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主要手段,采集、儲存、處理信息以達到可以利用的過程;
(五)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指應用於傳統產業改造等方面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主要包括過程控制、機電壹體化、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制造(CAD/CAM)、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MIS)、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壹)編制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設技術標準、規範;
(三)審查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立項,並組織驗收;
(四)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單位的資格等級認可;
(五)信息化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
(六)信息化建設項目安全保護等級審定。第六條 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全省信息化建設問題。並依據國家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後執行。第七條 各市地、各部門的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協調和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並負責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審定備案。第八條 各市地、各部門在實施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中所出現的涉及全局或部門、地區間的重大問題,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協調解決。第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必須是擁有產權和使用權的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本地區或本部門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或本單位的實際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第十條 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辦理立項手續前,應當將技術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審查備案。第十壹條 凡屬國家或省有關部門下達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提供相應的有效文件備案。第十二條 各級信息化領導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基礎信息庫的建設,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積極性,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合理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享。第十三條 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分類開發;
(二)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發;
(三)保密的信息資源按照密級由相應的部門進行開發;
(四)公益性信息資源,由相應服務單位開發,面向社會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開發信息資源。按照“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信息資源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未經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本省的信息資源直接在境外的機構上網,不得通過國際互聯網絡建立海外鏡像節點。第十五條 涉及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上網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上網發布。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應對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負有審核真偽、優劣和實時維護的責任。禁止用錯誤信息危害社會,誤導公眾;嚴禁不健康的信息汙染社會環境。第十七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
(二)具有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所需的裝備及相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務體系;
(四)符合法律和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