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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2016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進程,規範信息化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建設信息工程、推廣應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信息化促進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壹標準、技術創新、資源***享、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采取相應措施,推動現代信息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與教育,促進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並根據財力狀況適當增加。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促進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全省通信網建設規劃,納入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規劃,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第八條 信息化發展規劃因經濟和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 信息產業促進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指南,引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信息產業。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投入,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扶持。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制造、軟件開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和開發。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制造的,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使用。第十四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政府采購等方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的軟件開發企業和信息服務企業及其產品,可以享受規定的稅收減免優惠。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設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的總稱。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序審批前,應當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第十七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工程。

禁止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超出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工程。第十八條 信息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監理制度。第十九條 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件產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工程建設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采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件產品。

鼓勵公眾在信息工程建設采購活動中,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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