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簡稱SDB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設在山東省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為取得會員同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省級銀行業自律組織。它是壹個工業和非盈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促進全省銀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協會的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
第五條協會的原則。協會的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銀監局(以下簡稱山東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章程對協會及其會員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在享有本章程所賦予的權利的同時,應認真履行本章程及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所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責任
第九條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發展需要,切實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能。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壹)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根據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業信用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征信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員工道德和行為規範,對銀行員工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的會員。,從而損害行業利益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自律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和行業內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壹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壹)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公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方式,制止各類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銀行業改革發展和行業權益的決策論證,對銀行業相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提出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阻礙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問題,建立與相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協會履行以下行業協調職責:
(壹)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關系,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和規範執行銀行存貸款利率和中間業務收費,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動新產品開發和應用,收集、分析和披露行業信息和主要業務數據,向會員提供行業業務政策建議;
(三)協調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公平合理地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業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
第十三條協會履行以下服務職責:
(壹)建立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與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3)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引導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4)充分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咨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商業競賽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山東銀監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成員委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十五條凡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在山東省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支行、信托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 外國銀行在山東省的營業性機構和代表處,承認本章程,並願意享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管理實行“自願入會、自由退出”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文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每個會員可以指定兩人(其中1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會員代表,並向協會提交“委任書”。成員有權隨時調整他們的代表。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章程並參與其活動的申請人的名稱和法定住所;
(2)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四)會員代表任命書。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人入會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經協會理事會批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獲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表決權和被選舉權;
2、查閱協會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協會工作記錄。
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4.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協會的保護、協調和支持;
5、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6.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7.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8.在協會內享有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2)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依法接受與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的相關材料;
4、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壹條協會編制統壹的會員名單。會員名單中的項目發生變化時,會員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便記錄相應的變化。
第二十二條連續壹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出。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壹)主動退出會議;
(二)違反章程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三)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會員自願退出會議,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後辦理相關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員自協會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卡。
第二十六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及相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提醒;
(2)警告;
(3)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暫停行使1至6個月的會員權利;
(5)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罰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當作出答復。如果會員對答復不滿意,可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也可以直接向股東大會申請裁決,股東大會做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會員《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其會員資格自相關證件、照片被吊銷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應委派其授權的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成員代表不能出席的,應當指定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協會每個成員有壹票表決權,其成員代表代表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表決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主持理事會換屆選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四)審議批準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六)審議批準會費繳納標準;
(七)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決定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八)決定協會的成立、清算或者終止;
(九)審議和決定其他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或者每兩年召開壹次。經董事會或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31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始得舉行。社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社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特殊情況下,股東大會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
協會設若幹名理事,理事單位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和在協會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兼顧會員的代表性,經上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單位應任命其法定代表人擔任理事。
董事任期為2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內離職的,由其所在單位通知協會後,繼任者自動接替其前任在協會的職務,由協會向各會員單位公告。
非會員理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的建議;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協調和監督會員遵守章程和相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
(五)決定對違反章程及相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的會員進行處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六)審查並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俱樂部;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解散、清算或者終止協會的建議;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和專職副會長;
(九)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十)制定相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十壹)決定秘書處的內部結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命;
(十二)決定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審議通過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規則;
(十三)審議和決定本會顧問和名譽會長的聘任;
(十四)研究決定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會長或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履行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壹次。經會長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和若幹監督單位組成。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本會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a)向大會提交報告;
(2)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和財務預決算的執行;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的調查取證,也可以委托秘書處處理;
(七)監督協會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壹條根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幹名、專職副會長1名、監事1名。擬任專職副行長、監事人選由山東銀監局推薦,行長由行長和副行長單位法定代表人輪流擔任。會長任期兩年,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銀監局審批後報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時,其變動與理事相同,即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時,由所在單位通知協會,繼任者在協會內自動接任,協會以信函方式通知各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4)組織和協調協會的所有重大活動;
(五)主持協會的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出聘任協會顧問和秘書長的人選。
(7)如有需要,校長可向校董會建議聘請名譽校長。
第四十三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專職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專職副會長暫時不在時,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會長在任期內離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指定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所在單位推薦副會長人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理前任副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專職副院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領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協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設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決定;決定內部機構的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山東省廳關於擬任命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三)具有銀行管理專業知識,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理事會領導秘書處的工作,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處聘請若幹專職人員,人員編制由理事會決定;全職工作人員由成員單位推薦,秘書處根據需要聘用。專職人員實行年度績效考核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協會秘書處根據協會的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的工作安排,行使下列職責: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面反映會員相關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三)促進和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國內外銀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和承辦協會的相關會議、檢查、培訓和活動;
(六)監督檢查協會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起草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研究項目、文件和其他材料;
(八)管理協會的財務收支;
(九)保管協會的財產、文件和檔案;
(十)承辦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壹條根據工作需要,由山東銀監局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協會可設立若幹專業工作委員會。
專業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工作計劃應提交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山東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協會理事會決定,並報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協會可設立社會服務培訓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負盈虧,全面負責協會承擔的員工培訓、信息咨詢、會展服務等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合法範圍內的經營和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會費的繳納:
申請入會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協會理事會接納其為協會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通知規定的銀行賬戶、繳費金額和時限進行壹次性繳費。
第五十六條會費的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七條協會費用:
(壹)維持協會正常辦公所需的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和人力支出;
(二)協會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編寫資料、開展工作研究、組織相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的費用;
(三)與協會活動有關的其他費用;
(四)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部門依法繳納的各種稅費;
(五)協會籌備、終止和解散所需的費用;
(六)維持協會正常運轉或根據章程、制度、規則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五十八條協會秘書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依法建立健全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預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經費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接受捐贈和資助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人和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十條除協會解散外,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返還會費和補助費。
第六十壹條協會秘書處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準確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協會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山東銀監局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協會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協會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以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終止和財產處置
第六十六條本會重大事項變更:
(壹)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應由董事會提出報告,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註冊證書其他註冊內容的壹般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協會的重大變更應向山東銀監局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報告,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八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銀監局審批。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前,在山東銀監局的指導下,由董事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在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七十壹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規定的所有會議通知、活動通知及其他聯絡事宜,均應以書面形式或事後書面形式確認;各會員單位的通訊地址以入會時給出的地址為準。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章程未盡事宜和協會工作制度、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批準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已於20110年3月日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審議通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