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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2014、12、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含機關、財政全額繳費和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算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1。
二、退休人員根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征地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從事建設征地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放52.5元。
3.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統籌範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2565438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含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和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按以下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征地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4.退休人員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按以下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不足2513元的,每月增加90元;月養老金2513元及以上,不足3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月養老金3500元以上不滿4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在退休前被所在單位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按相應管理權限經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批準,經勞動部門批準,在符合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基礎上調整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至2773元/月(不含退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央*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貫徹中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轉業幹部生活困難的意見》(中辦發〔2003〕29號)精神,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不足2700。
七、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不足2773元/月的,補足至2773元/月(已辭職的原工商業者除外)。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險[1983]3號),享受原老工人標準工資100%的待遇,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9月3日1945至9月30日1949,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發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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