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工作。第四條 本省執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中小企業均可依法平等進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發布中小企業有關信息,每年發布上壹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報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建設,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享。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在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上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政府性基金目錄、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等清單。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促進融資效率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紓困資金。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擔保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享風險代償補償和信用信息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業務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要求。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股權、產品、半成品、原材料、機器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本地區供應鏈核心企業加入依法設立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支持金融機構擴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規模。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需要在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予以確認。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小型微型工業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應當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支持中小企業規範化股份制改造,推薦優質企業申報省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引導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大賽和其他宣傳推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