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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律師費是多少?

目前,山西執行2003年6月6日頒布的《山西省律師收費服務暫行標準》,該標準由山西省司法廳和物價局共同制定。

其中,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計件收費為500-5000元/件;涉及產權關系的,根據產權糾紛金額,按0.5%-5%的比例累計收費。辦理刑事案件、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與當事人協商超標準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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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法,正在研究制定政府指導價。因此,以上標準為現行標準,以下為新法規定。但新法的“政府指導價”等重要指標尚未正式確定。因此,新法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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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山西省律師服務費管理實施辦法》

/listflcs.asp?id=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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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現行標準: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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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促進我省律師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律師事務所、律師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於律師服務暫行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

1.律師服務費是中介服務費。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在開展服務時,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轉發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價費字[1997]92號)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執行。

二。律師服務收費暫定標準見附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要嚴格執行《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統壹票據,並接受物價、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司法廳

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

壹、處理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500-5000元/件。

2.在產權關系的情況下:根據產權糾紛涉及的標的金額,按不高於以下比例(標準)分段收取累計費用:

介紹了爭議標的物的收費標準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元-100000元5%-4%。

10001元-500000元4%-3%。

500001元-1000000元3%-2%。

100001元-10000000元2%-1%。

10000065438+65438以上0元+0%-0.5%

第二,處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50-500元/次;代理投訴、控告,300-1000元/件;申請取保候審,500-1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500-3000元/件;

3.初審階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訴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1000-6000元/件如果不涉及財產關系;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收費規定執行。

三。處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1,不涉及財產關系:500-3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關於財產收費的規定執行。

四、處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標準進行。

五、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與委托人協商並按協議收取費用。

六、律師事務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並按協議收費。

七、解答法律咨詢、書寫或制作法律事務文書及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按約定辦理。

八、鑒定費、交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支付方式由協議約定,按協議收取費用。

九。其他人

1.上述收費標準是指壹審訴訟案件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不經過壹審而經過二審的案件,按照壹審的標準收費;對於已經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二審按壹審標準的壹半收取;案件發回重審、再審的,收費標準按原標準執行;涉及仲裁的案件,妳曾代理仲裁的,按照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第壹、第二階段訴訟費用;對執行案件,按壹審標準減半收費;

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可以與當事人協商標準以外的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5倍。

2.“標的額”的確認:提起的所有訴訟,均以人民法院立案時批準的訴訟標的額為準計算;非訴根據代理時承擔的工程金額確定。

3、案情復雜,重大案件指:

(1)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壹方破產,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作為被告的經濟案件,合資經營糾紛,合夥經營糾紛,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其他復雜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第壹審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數罪並罰案件,三名以上被告人的* * *案件,以及其他公訴情節特別嚴重、數額巨大的案件。

4、實行財政資助的律師事務所和貧困縣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按上述收費下限收費,或與委托人協商。

5.律師事務所開展風險代理,代理費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並按約定收取。

6.律師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案件,當地收費標準高於我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與當事人協商,按照約定收費。

7、律師接受外國機構委托辦理法律事務,適用國民待遇、對等原則。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當事人協商,並按約定收取費用。

8.本標準未盡事宜,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按約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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