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和本辦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統稱為行政執法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確認、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使用和管理。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應當堅持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加強監督、降低成本的原則。第五條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憑證。權利人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調查、檢查或者收集證據,依法制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資格憑證。權利人有權在職權範圍內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六條申領行政執法證應當在清點執法人員、確定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法責任、明確、確認和公布行政執法主體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單位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的行政執法主體。第七條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為:
(壹)在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負責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的工作人員。第八條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為:
(壹)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
(二)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和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其他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準,可以邀請有關人員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並頒發專用行政執法監督證。第十條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在職培訓、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驗證、更換、換發和註銷等情況進行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的組成部分。
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實行信息化管理,為監督行政執法人員證件提供便利。第十壹條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內容分為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公共* * *法律知識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編寫,專業法律知識題由相關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編寫。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采取以下措施:
(壹)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垂直管理的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第十三條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逐級審核、復核、審批申請人資格,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確認其行政執法資格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和編號,並加蓋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印章。
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準,可以制作行政執法證章。
行政執法徽章和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登記、暫扣、更換、收回和註銷應當壹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