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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襄垣縣的拆遷賠償方法

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垣縣民用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年4月8日 閱讀次數:614

襄政辦發〔2013〕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區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襄垣縣民用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暫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7日

襄垣縣民用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暫 行)

為了推進我縣城鎮化建設,打造中國新城鎮新農村典範縣,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據襄垣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利益的需要,為全面做好城鎮化建設

房屋的拆遷補償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

《襄垣縣縣城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拆遷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

壹、拆遷補償標準

民用房屋價值構成:房屋現值+附著物價值+土地補償費。

(壹)房屋現值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格×成新率×區位修正系數+裝飾裝修補償費。詳見房屋重置價格表、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表、區位修正系數

表、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表。(二)附著物價值附著物價值參照《長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拆遷附著物補償指導價》及《長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樹木補償指導價》等文件,結

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三)土地補償費參照本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宅基地補償標準按每平米20-30元補償)。

二、拆遷補償實施細則

(壹)拆遷補償原則遵循以人為本、就近分類、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1. 本次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2.

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具有國家二級(含二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3. 補償對象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4.

補償範圍是指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 5.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合法批復手續認定。 6.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認定和計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為準,無證的由鎮、村兩級機構確認。 7.

違法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8.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縣政府組織監察、國土、住建、國資委、房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9.

被拆遷房屋只有自行交易合同,但未辦理法定過戶手續的,須按照規定補辦過戶手續,無爭議有協議並收回房屋證件或宅基地使用證的,可視為過戶,按本方案拆遷

補償標準執行。 10. 被拆遷房屋有產權糾紛,在拆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的,暫不列入拆遷範圍。 11.

發布拆遷公告後不得在房屋拆遷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活動,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12.

產權證明確為商業用房的按產權面積予以確認。拆遷範圍內臨街戶已形成租賃或經營事實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確定的性質,按規定進行補償。有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按規定給予經營補償。 13.

租賃集體土地建設的非住宅房屋,經建設主管部門統壹規劃建設且具有相關手續的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補償。 14.

農村窯洞分為石窯、磚窯、土窯三種,按照重置成本補償。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入戶評估程序

1. 前期準備階段制定評估計劃,選派專業人員進駐,並根據評估工作的需要收集評估所需文件、資料。

2. 現場調查、摸底階段根據評估有關原則和規定, 對評估範圍的對象進行摸底和面積測繪,具體步驟如下:

(1)聽取相關人員對每戶情況介紹;(2)對每戶房屋所有權證及現狀進行詳細的分析、比對;(3)對每戶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進行資料收

集和記錄;(4)對每戶影象資料進行采集;(5)對每戶繪制房屋平面圖;(6)對每戶的摸底勘驗表由戶主、拆遷辦公室人員、村鎮代表簽字認可。

3. 整理資料、公示階段對摸底勘驗表逐戶整理並匯總後,在各村鎮進行公示,由每戶之間相互質證並補充。

4.

評估匯總階段經公示後對無異議的摸底勘驗表進行整理,綜合分析和估算,出具分戶初步評估結果。(1)被拆遷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拆遷範圍內公示 5

日。被拆遷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機構進行說明解釋。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向縣拆遷辦公室出具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縣拆遷辦公室應當及時向被拆

遷房屋所有人送達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2)縣拆遷辦公室送達被拆遷人評估報告後,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3)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

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4)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

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山西省估價師協會申請鑒定。(5)山西省估價師協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山西省估價師協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6)

因房屋拆遷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拆遷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7)在房屋拆遷評估過程中,被拆遷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三)房屋面積計算標準

1.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壹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樓梯

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樓梯間、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

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3)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壹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4)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

部位,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5)挑樓、全封閉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與房屋相連的

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6)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7)有柱(不含獨立柱、單排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

廊、門鬥,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8)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其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9)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

相通的,伸縮縫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

計算壹半建築面積的範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

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

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5)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

3.

不計算房屋面積的範圍(1)層高小於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

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垛、靳腳、臺階、無柱雨篷等。(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5)建築物內的

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6)騎樓、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8)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幹線、支線。(9)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的伸縮縫。

4. 下列建築物壹律不評估補償面積(1)在集體土地上私自蓋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2)其他違章建築物。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辦理。

 

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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