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 如監查、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外事、人事、編制、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僑務、機關事務等廳、局、委員會或辦公室。
2。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 如計劃、經濟、外貿等委員會,審計、財政、勞動、稅務、統計、物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廳、局。
3。財政經濟專業管理機構 如冶金、化工、機械工業、機電工業、紡織工業、物資、農業、林業、水利、糧食、商業、工商行政等廳、局、委員會。
4。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管理機構 如科學技術、體育運動、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高等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廳、局、委員會。
地級市人民政府(1950年規定):設立民政、公安、財政、建設、文教、衛生、勞動等局、處、科、並財經委員會和人民監查委員會等。
縣級人民政府:(1)直屬工作部門 包括計委、經委、農委、科委、體委、民政、財政、公安、勞動、教育、稅務、工商、衛生、交通、工業等局或科。
(2)直屬辦事機構 包括政府辦公室、財貿辦公室、外事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人防辦公室、林業(或漁業、畜牧業)辦公室等。
(3)其他直屬機構 包括各銀行支行、保險公司支公司、電力局、郵電局、外貿局、氣象站以及供銷社等。還設有市政管理所需要的工作機構。
鄉級人民政府: (1)直屬辦公機構 包括鄉(鎮)政府辦公室、工交財貿辦公室、農村辦公室、民政司法辦公室、文教衛生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城鎮規劃建設與管理辦公室。
(2) 企事業機構 包括縣政府設在鄉鎮的農技站、經管站、廣播站、學校、衛生院等。
(3)雙重領導機構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糧管所、信用社、農業銀行營業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