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規定如下: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全省統壹,其中參保單位20%,個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為雇工繳費12%,雇工本人繳費8%)。
2.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其中省直單位繳費比例為單位6.5%,職工2%,退休人員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從6.8%到6%不等。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0.5%-1%,個人不繳納。省直單位按工資總額的0.5%繳納。
5.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比較特殊: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在這個統籌層次下,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各級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應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2%左右,由各級統籌地區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