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全部經過
2004年5月,仁和集團斥資800萬元買斷了河南球中心第壹隊註冊球員的所有權和壹個資格,隨後在此基礎上成立了仁和俱樂部。
2004年9月,人和俱樂部與包括王樂妍在內的五名球員簽訂了為期三年的雇傭合同。
2006年8月,河南省球中心與人和俱樂部簽署了同意人和俱樂部從河南遷至山西的協議。
2006-2007賽季CBA結束後,王樂妍按照協議回到了河南。
2007年6月28日,前陜西中宇隊河南小將王樂妍正式轉會CBA第八座冠軍獎杯八壹隊。
2007年8月8日,仁和集團將中宇俱樂部和河南球中心告上法庭。仁和集團認為,兩被告未經集團同意或授權,簽訂了侵害原告權益的條款;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簽訂的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無效。
2007年8月底,河南省球中心根據協議將王樂妍轉會至八壹富邦俱樂部。
2007年9月4日,國家籃球中心表示同意王樂妍註冊進入八壹隊。
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太原市小店區法院壹審判決認為,王樂妍在山西中牟打了壹年仗回豫的協議無效。
2007年6月9日,165438+河南球中心不服判決,在上訴期的最後壹天將案件上訴至太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