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業務。第三條具有本省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壹定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並持有陜西省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的失業殘疾人,是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自謀職業的殘疾人,不屬於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安排壹名盲人和壹名重度殘疾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安置在各類單位投資的福利企業或勞動服務企業的殘疾人和革命傷殘軍人,仍在職的,可計入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第五條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從社會上招收、招聘。第六條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殘疾人應當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簽訂勞動合同。第七條各單位應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報送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年度報表和殘疾人職工名冊,並按隸屬關系報送省、地、市、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壹印制。第八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本縣(市、區)上壹年度在職職工人數的差額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的繳納數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確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其中中央和省屬單位、軍工企業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由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第九條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資金包幹結余或者收支結余中列支。第十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濟困難或者企業政策性虧損,確需緩繳或者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後,方可緩繳或者減繳。第十壹條殘疾人逾期不繳納就業保障金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足額繳納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可以通過銀行從單位存款賬戶中劃轉逾期部分,並對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在安排殘疾人就業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就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及其他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的費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第十三條鼓勵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