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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年限不滿壹年的臨時工、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將按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第五,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壹管理和使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養老保險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第七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八條企業應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4%繳納(以下簡稱繳費工資)。

從1998年開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壹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征收,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並匯繳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第十壹條職工繳費工資在本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三條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第十四條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繼續繳納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五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破產、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其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十六條企業被兼並、合並或轉讓的,欠繳和應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被兼並、合並或轉讓的企業繳納。第十七條企業因破產、解散或者其他原因宣告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八條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壹)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向職工支付工資(包括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三)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於停產期間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歇業手續。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延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延期繳納期間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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