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第六條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的原則。審計機關在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重點審計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建設項目。
對財政性資金投資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建設項目前期資金使用、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項目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建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資金使用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本金、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三)建設用地征用、征地和拆遷費用支出及管理情況;
(四)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九條對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審核建設項目總概算(預算)的審批和執行,調整概算的編制和審批;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中招標投標和工程承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到位和使用情況;
(五)工程造價和財務收支核算;
(六)工程結算;
(七)建設項目所需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和管理;
(八)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九)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和第(八)項規定的內容;
(二)竣工項目匯總表、竣工財務報表、交付資產匯總表、交付資產明細表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費用和其他投資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工程決算;
(五)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資產余額;
(六)建設期收益的來源、分配、支付和留存;投資壹次性儲蓄的分配;
(七)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儲備情況;
(八)審查建設項目的效益;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後,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向審計機關申請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安排竣工決算審計。
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審計機關進行。非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核實結果經審計機關批準後生效。
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問題發現的審計查證報告不能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和驗收的依據。
經財政評審機構評審的財政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決算,在審計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後,可以作為審計結果。
計劃、財政、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為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特殊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