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轉入水利建設基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附加費、車輛通行費(限以費還貸,下同)、公路運輸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公路養路費和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按年度定額2200萬元劃轉,其余按3%的比例劃轉。第六條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村集體單位和個人使用專業菜地、水澆地、水田、旱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壹次性征收水利建設基金1.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每畝占用土地征收200元水利建設基金。第七條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按0?8‰,銀行(包括信用社)按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其業務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各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可列入成本。第八條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以下簡稱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國有土地出讓金的10%;
(2)對有防洪任務的城鎮,將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15%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工程;
(三)返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第九條下列項目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壹)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基金(基金)和收費;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事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聯合會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
(三)農田灌溉水費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比例劃轉。非農業建設征用(使用)和占用耕地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征收,其余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第十壹條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市縣(限於省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按規定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水利建設基金,市縣壹般預算在年終決算時轉入基金預算;市縣從國有土地出讓金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市縣兩級基金預算收入,納入基金預算840507科目。此外,各級稅務機關代收代繳的其他水利建設基金,壹律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為省級基金預算收入。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基金預算840501科目;收取的其他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基金預算840509科目。第十二條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票據》,實行同壹稅費征收的地方稅務部門可以使用稅收票據代替。各級財政部門將水利建設基金劃入同級國庫(實行基金預算管理的地方)或向同級內部財政開具“水利建設基金劃款通知單”,有關部門按劃款通知單要求將資金劃入基金預算840501科目。第十三條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時繳納,逾期繳納的除限期追繳外,從逾期繳納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並入水利建設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部門可憑“專用扣繳通知書”通知當地銀行扣繳。第十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繳納、申報和入庫由各級國庫或代理國庫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五條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除市、縣按規定從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外,其余按比例返還省級國庫,由省、市(縣)享有。年初,省財政廳和省地稅部門聯合向各省市下達年度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計劃;年底,省財政廳將按照各市實際投入省級國庫的資金數額和相應的返還比例返還資金。其中Xi安入庫金額的70%返還;返還鹹陽市、寶雞市、渭南市、銅川市、楊淩示範區入庫金額的30%;返還榆林市、延安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庫金額的50%。同時,為做到獎懲分明,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各市財政部門的積極性,確保水利建設資金穩定增長,省財政部門將對超額完成年初征收計劃、征收工作優秀的市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