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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股權轉讓中的納稅義務時間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壹般有兩種:壹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債權人沒有必要通知,但受讓人也可以通知債務人。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債權人以外的人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也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最近有企業來電咨詢。本月,該企業某企業股東(投資成本300萬元)和某個人股東(投資成本654.38+0萬元)與其他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價格分別為400萬元和654.38+0.3萬元)。現在轉讓協議已經生效,但股權變更登記仍在辦理中。企業財務人員問,企業股東和企業個人股東什麽時候確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以股權變更登記為依據。即使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沒有完成股權變更登記,企業也不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130號),股權轉讓合同已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股權轉讓合同尚未履行的,納稅人不得因執行仲裁委員會裁定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停止原股權轉讓合同的執行、按原價收回轉讓股權而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加強個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這份文件中明確,在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負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個人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應當在股權變更登記前履行納稅義務。

簡單來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當區分股東身份,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的時間;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股權轉讓交易完成之時。

因此,現無需確認上述企業股東的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時,股權轉讓收入為654.38+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上述企業的個人股東或受讓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申報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6萬元,即(130-100)×20%。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後, 原債權銀行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六百五十款的規定。” 債權轉讓的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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