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電話86450248645019地址金新北路5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頒發《關於調整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汕府[2006]145號)和《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汕府[2002]120號)的規定精神,現就汕頭市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申報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繳費基數
(壹)全市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以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5991元為繳費基數;低於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426元60%的85%的(含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85%即728元(1426元×60%×85%)為繳費基數。工資薪金低於728元的,按728元申報,728元至5991元之間的,按實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由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其收入狀況在省規定的繳費工資下限的85%即728元(856元×85%)至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5991元之間選擇。
單位繳費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繳費基數的總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
(壹)全市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具體是: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按16%、個人繳費按8%計征;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按2%、個人繳費按1%計征;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以上四個險種的綜合征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19%、個人9%。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具體是:
1、養老保險:按20%計征(為方便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及個人帳戶的記錄,把按20%計征分劃為單位繳費按12%,個人繳費按8%計征);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按2%、個人繳費按1%計征;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以上四個險種的綜合征繳比例為24%,其中單位15%,個人9%。
三、申報辦法
根據以上規定,具體申報辦法如下:
(壹)全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於2月10日前向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稅時,同時申報按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綜合征繳比例,計算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並按本單位用工人數實名制填報《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以下簡稱《表壹》)及《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明細表》(以下簡稱《表二》),人員有變動的應同時填報《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變動表》(以下簡稱《表三》)。《表二》或《表三》填報的應繳費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表壹填報的應繳費工資、薪金總額相壹致。
個體工商戶申報繳費時,須同時攜帶《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靈活就業人員到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代理社會保險事務服務機構申報繳費。
(二)繳費單位按規定需填報的表格壹式三份,地方稅務機關接受申報確認後,退還繳費單位壹份。繳費單位應於2月25日前,憑經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接受申報的表格(個體工商戶須同時攜帶《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及資料更改手續,否則將無法記錄個人帳戶。
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七年壹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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