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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以怎麽辦?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以怎麽辦?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行政處罰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這個問題涉及到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下面我給妳解答壹下。

壹、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以怎麽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復議程序

1.行政復議申請由行政復議科受理。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詢問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出具行政復議申請回執,交申請人受理。口頭申請的,接待負責人還應當寫出申請或者記錄在案。

2.對於明顯不屬於市政府管轄的案件和不屬於行政復議管轄的案件,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建議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人拒絕接受建議,堅持申請的,按照第壹條的規定辦理。

3、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承辦人應當在行政復議受理登記簿上登記。

4.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人員應當將收到的材料及時移交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決定具體承辦人員。承辦人應當在3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批表》,提交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辦公室領導應在2日內簽署審批意見,承辦人根據審批意見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權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2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5.辦案人員應當及時督促被申請人應訴。答復期限屆滿,被申請人經兩次催促仍未答復的,承辦人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意見審批表》,報部門負責人審批。重要的報請市政府批準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6.承辦人收到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後,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有第三人的,承辦人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但應當為第三人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

7.行政復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進行。確需調查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批準,並安排2人調查。

8、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明顯可以得出復議結論的案件,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意見沈倩表》,經審核後,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報辦公室領導初審後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9.對於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承辦人應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承辦人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召開案件分析會,邀請相關部門的同誌參加,討論案件的處理意見,並將討論結果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承辦人根據局長辦公會決定的意見寫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

10.為保證行政復議決定如期作出,承辦人應在法定結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天作為向政府報告的時間。為保證行政效率,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申請延期決定。

11.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市政府領導簽發後,應在5日內送達各方當事人。行政復議部門負責送達,行政復議部門人員不足時,由辦公室領導安排其他部門人員配合。

三。行政訴訟程序

(1)行政訴訟管轄權

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三類: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權

分級管轄就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最基層的單位,壹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屬地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壹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和* * *同壹地域管轄。

3.審判管轄權

裁判管轄權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決定的管轄權。審判管轄分為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將案件指定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2)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是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訴訟

1.初審

(1)起訴

在行政訴訟中,實際上寫的是“不起訴就不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接受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被執行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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