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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後的壹份大額貸款合同

合同條款21,包括7個附件和2個附表。借款合同主要附加條件:(1)善後貸款貸款期間,中國不得向五國銀行集團以外的銀行集團借款;中國將來會建立壹個產業。如果需要再次借款,只能聘請國外技術人員,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2)貸款支付憑證必須由中國和外國銀行集團的審計師簽署。

(3)中國的食鹽收支和管理必須有外國協會參加;鹽和關稅的收入必須存入五國銀行集團的銀行,由五國銀行集團控制;但北洋政府若想用兩大稅支付每筆債務的本息,仍需五國銀行集團的同意。從此,中國的鹽稅和關稅主權落入由外國人控制的海關稅務司外事處和鹽務稽查處手中。

災後貸款談判之初,因其條件有損國家主權,壹開始就遭到國民黨和各界人士的強烈反對。借款合同簽訂的消息傳出後,全國輿論壹片嘩然,有反對和抗議的聲音,紛紛譴責袁的賣國行為,參議院也提出了問責書。但袁世凱以借款為借口,於1912年底被臨時參議院秘密通過,拒絕將法案提交國會表決,債券照常發行。與此同時,袁世凱在獲得發債資金後,加快了打擊和分化國民黨的步伐。鎮壓“二次革命”後,他甚至強行解散國民黨。1965438+2003年4月26日晚,袁世凱任命總理趙秉鈞、外交部長、財政部長周等人為全權代表。未經國會討論通過,北京東交民巷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與英、法、德、俄、日銀行集團正式簽訂《善後大借款合同》第二十壹條及附件六。貸款總額為2500萬英鎊,債券發行年利率為5%。債券以10%的折扣出售,其中84%的債券被支付(即2500萬英鎊的84%計算給北洋政府)。債券發行後,被五國銀行集團扣除各種債權、貸款和到期墊款,實際收到的資金只有760萬英鎊。這筆貸款以直隸、山東兩省的中央稅為擔保,這些地方的鹽稅、關稅和稅源都很豐富。期限47年,災後大借款本息還清,共計6789.36萬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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