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和轉讓過程
1.買方了解房屋現狀和產權,賣方提供合法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件。
2.如果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產權狀況、交易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壹致後。,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壹式三份。
3.買賣雙方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管理部門審核相關文件,審核產權,對符合條件的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的不予辦理。
4.契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照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交易雙方方可辦理契證簽約手續。
5、繳納稅費,根據房屋交易性質而定。
6.辦理產權轉讓和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後,將交易資料移交發證部門,買受人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書到發證部門申請新的產權證。
7.買賣雙方在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對貸款進行審查評估,然後批準買方貸款。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受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發放貸款。
8.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付清全部房款,出賣人交付房屋並結清全部物業費後,雙方二手房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稅率為3-5%,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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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後,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