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們認為他們不必親自使用那個產品來為自己代言。有的明星認為我用了這個產品,卻說這個產品有質量問題,我不應該負責。
而大眾認為妳既然代言了這個產品,那妳拿這個代言費就應該對代言產品負責,對大眾負責。
當時吃瓜群眾對明星很寬容,認為偶爾的虛假廣告代言不能全怪明星。因為明星不可能每個產品都用,所以能分辨真假。
但隨著明星代言產品越來越多,問題也越來越多,吃瓜群眾的承受力壹次次被挑起。
早前也有很多其他演員的代言產品有問題,只是當時沒有深究。如今隨著微信商務的出現,微信商務產品的明星代言越來越多,而微信商務產品的事故也不少。
曾經,代言微信商業產品的演員張茵,因涉嫌虛假宣傳被浙江省罰款高達80萬元,但罰款的不是張茵本人,而是微信商業企業。
如今,剛剛復出的趙在其代言的微信商業產品中也涉及虛假宣傳。
再想想之前代言電動車廣告的周傑倫,代言摩托車廣告的張柏芝。他們從未使用過電動車或騎過摩托車。但是只要站在產品旁邊,說幾句廣告詞,就可以獲得高額的代言費。國家廣告法是如何規定這壹點的?
廣告法也對代言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當代代言人對自己沒有使用過的產品或者沒有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推薦商品和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為其代言。
現在能看到的是,國家工商總局對這些廣告主進行了虛假宣傳的處罰,但是對於代言人的處罰卻沒有相應的報道。
如果消費者想起訴違法的微信經營企業,可以把其代言人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