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低價買入高價賣出屬於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這體現了民法的自主交易原則。 中國實行市場經濟,除部分由政府定價商品外,其他商品價格由市場自由調節。只要是買賣雙方自願商定的價格,買方對商品的用途、質量、性質有充分了解的,就是合法行為。如果賣方刻意隱瞞商品缺陷,或以欺詐、脅迫方式強迫買方購買的,買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買賣合同,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賣方進行賠償。國家允許自由買賣的商品,經營者低價買入,高價賣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經營者都采取的獲得經濟利益的經營方式,不違法。相反,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是不正常的表現,有可能涉嫌構成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買賣,壹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壹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壹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於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