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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保險稅務處理時間

8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下發,進壹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政策。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以及相關文件精神,筆者對近期國家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現分述如下。

壹、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已經開展

根據財稅[2015]56號文件精神,國家決定在北京等四個直轄市全市進行試點,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壹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同步進行試點,以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平穩實施。具體如下:

1.是扣除標準每月增扣200元。文件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換言之,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納稅人,在扣除費用的基礎上每月還可增扣200元。如某納稅人的月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45(元),而在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後,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200)×3%=39(元)。如此算下來,每年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72元。

2.是優惠對象覆蓋四類所得。文件明確試點地區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3.是保險產品為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文件明確“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後,納稅人可按統壹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4.是時間要求。文件要求各地選擇壹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京、滬、津、渝四個直轄市為全市試點,要求各地財稅保制定實施方案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在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審核備案。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填補了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空白,意義深遠。

二、商業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遞延步伐漸近

商業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遞延,是指允許投保人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壹種通過降低投保人當期稅務負擔的稅收優惠。加快這壹政策的落地,將有效撬動作為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這個巨大的資金池。

作為第壹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在稅前準予列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作為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可在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個人所得稅法涉及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體現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它有利於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全民養老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作為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與民生聯系緊密,我國在老齡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養老資金的多渠道籌集越來越緊迫,商業養老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用稅收小杠桿可以有效撬動這個大池子。去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被稱為保險業的新“國十條”。其中最引人關註的壹點即是業內呼籲多年的個人所得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終於落地,首次對外提出要適時開展個人所得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目前此項工作正在行進之中。

此文章轉載於微信公眾號: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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