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另據《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壹律按偷稅論處。因此,妳單位在收到首筆貨款時全額開票,需要按發票金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否則稅務機關將以偷稅行為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壹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壹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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