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的會計處理區別:
在企業的銷售業務中,經常會遇到銷售折扣的情況。現行制度對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規定得比較明確,而對商業折扣的會計處理規定得卻並不那麽清晰明了。為了讓廣大會計人員有壹個系統的了解,筆者對折扣的會計、稅務規定做壹個較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商業折扣(稅法中又稱“折扣銷售”)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壹個折扣後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明列出來,以百分數如5%、10%的形式表示,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現行會計制度對於商業折扣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現有會計科目的設置,再參照以前的《企業會計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會計處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後的金額入帳。
現行稅法(國稅發[1993]154號《關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商業折扣的納稅規定是: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另外,國稅函發[1997]4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付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壹種折扣優待,即從應支付的貨款總額中扣除壹定比例的金額。現金折扣通常以分數形式反映,如2/10(說明10天內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對於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壹是總價法,二是凈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通常采用總價法。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由於現金折扣采用總價法核算,因此在對增值稅的處理上,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稅法的規定完全壹致,由此形成並計入費用的折扣差額,可在稅前扣除。因為現金折扣是為了早日收回資金而給予客戶的壹種資金減讓,本質上是壹種融資行為,因此是壹種財務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稅前列支。
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是企業銷售時采取的優惠方式,它們都是會計術語,在實務上易與稅務術語混淆不清,現將該會計術語與稅務術語的關系列示如下:(稅法)折扣銷售(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會計)商業折扣;(稅法)銷售折扣=(會計)現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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