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壹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實施條例)
2.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實施條例)
3.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稅法)
4.偶然所得,不屬於綜合所得,不需匯總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也不需要次年3-6月份匯算清繳。(個稅法)
實務總結
例企業花了920元購買壹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在企業慶典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企業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是按照920元×20%=184元還是按照1000元×20%=2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答案看留言)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