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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文件?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文件? 根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 營業執照 ;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請提供以下資料: 壹、《稅務登記變更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業主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五、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 房屋產權證 ,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及出租方的房屋場權證復印件,無房無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六、《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七、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及復印件(股東決議、 公司章程 ); 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變動的提供); 九、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簽上名字。 申報稅務變更時需要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營業執照等,以來證明自身變更的合法性。對於原本的稅務登記證來說,其也是變更稅務登記的壹項重要資料,在以上的文件證明當中,都需要擁有壹定的法律效用力,並且刻有企業公章等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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