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準則體系下,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涉及商譽的會計處理。
我國新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定:“購買方應當將合並成本與合並中享有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可見,我國對商譽的初始確認和計量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即均為差額間接計量。根據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涉及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首先要區分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新準則規定相關資產和負債以賬面價值計量,合並溢價只能調整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不能確認商譽。
2.不同控制下的並購成本內容。
根據新準則第20號,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購買方應當按照準則分別確定合並成本和在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並比較兩者的大小。合並成本應該包括以下三項:1。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支付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2.企業合並發生的所有直接相關費用;3.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未來事項對合並成本的可能影響金額,但該金額計入合並成本的前提是能夠合理估計購買日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並成本大於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確認為商譽;如果前者小於後者,則應首先檢查兩者的測量值。如果經復核,前者仍小於後者,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換句話說,新準則對正商譽和負商譽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正商譽,新準則規定應單獨確認為資產。結合2號準則的要求,在確認商譽的同時,應相應調整根據合並成本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負商譽不以遞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計入損益,而是在當前合並期間壹次性計入損益。
對於不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企業合並交易,即吸收合並和新合並,在購買日對購買方的會計處理中可以單獨確認商譽,因此可以在合並後存續企業的單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而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控股合並交易,其合並成本中的商譽價值計入合並日賬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因此該商譽在合並日的買方單獨資產負債表中不單獨列示,而是計入“長期股權投資”項目。
商譽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執行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規定,企業為取得另壹企業股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屬於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被投資企業當期費用。長期股權投資支出無論大於還是小於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都不得通過折舊或攤銷分期計入投資企業。即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的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所產生的任何股權投資差額,不予確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小於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申報納稅時,不得確認股權投資差額,也不得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應納稅成本的調整項目。因此,稅法上既不承認正商譽,也不承認負商譽。
例1A公司以10萬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權,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
壹、如果甲公司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甲公司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1000
貸款:銀行存款1000。
註:1。商譽100萬元(1000-3000×30%)反映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
2.稅法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納稅成本為654.38+00萬元,商譽654.38+00萬元不作為費用稅前扣除。
3.在這種情況下,稅法上的應稅成本等於會計上的初始成本。
二、如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500萬元,則A公司應執行的處理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1000
貸款:銀行存款1000。
成本= 3500× 30% = 10.5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50
貸:營業外收入50
註:1。50萬元的負商譽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
2.稅法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納稅成本為實際支付價款654.38+00萬元,核算初始成本654.38+00.5萬元,財政差額50萬元。
3.在這種情況下,稅法中的負商譽不作為當期收入,也不能遞延到以後期間。所以報稅的時候要減50萬的稅。
商譽減值的稅務處理
商譽減值的會計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似,但也具有壹定的中國特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商譽的減值測試和確認應當與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相結合。首先,企業應當從購買日起,將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到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中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由若幹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其次,在會計期末,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首先對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進行比較,確認減值損失,然後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將各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配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確認商譽減值損失;最後,商譽的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隨後的會計期間不能轉回。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實際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0.5%的壞賬準備除外),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稅法不承認商譽減值準備。
例2企業A於2007年6月65438+10月0日以16萬元的價格取得企業B 80%的股權。購買日,B企業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5,438+05萬元,不存在負債和或有負債。因此,
1.企業A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確認:
(1)商譽400萬元(1600-1500×80%);
(2)企業B的可辨認凈資產為15萬元;
(3)少數股東權益300萬元(1500×20%)。
2.假設企業B的所有資產都被確定為壹個資產組,該資產組包含商譽。至少在每年年末需要進行減值測試。
3.企業B 2007年末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35萬元。
減值測試流程
1.確定資產組(企業B)在2007年末的賬面價值:
(1)合並報表反映的賬面價值= 1350+400 = 1750萬元。
(2)計算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價值=(1600/80%-1500)×20% = 100萬元。
(3)資產組賬面價值(包括完全商譽)= 65,438+0750+65,438+000 = 65,438+0850萬元。
2.資產組(企業2007年末的可收回金額為65,438+00萬元。
3.將資產組(企業B)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確認減值損失。
公司先將減值損失850萬元分配到商譽減值損失中,其中654.38+0萬元分配到少數股東權益,剩余750萬元在歸屬於母公司的商譽和企業b的可辨認資產之間進行分配,甲公司應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為400萬元。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商譽減值損失400
貸款:商譽減值準備400
中國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
指不同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商譽價值的核算。
商譽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單獨設置“商譽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合並準則確定的商譽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資產減值準則確定商譽發生減值的,應當根據擬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準備)。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購買的商譽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