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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轉住宅新政策

法律分析:現有依據是國務院[2008]111號文件。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其中:“2。完善配套政策,改善創業環境...4.放寬市場準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臨時商品房等。作為營業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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