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
(1)購買不滿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額繳納營業稅,即現貨成交價× (5.025 ~ 5.55%)。
(2)購買滿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房,繳納差額營業稅,即(現行交易價格-原值)× (5.025 ~ 5.55%)。
(3)購買不滿5年的普通住房,繳納差額營業稅,即(現行交易價格-原值)× (5.025 ~ 5.55%)。
(4)購買滿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
(5)售後公房、安置房免征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1)能提供發票原件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為:(交易價格-原價-購買時已繳稅-現賣時已繳稅-裝修費用-貸款利息-公證費等。) ×20%.註:商品房裝修費用上限為原值×10%,非商品房裝修費用上限為原值×15%(並可提供房屋裝修合同及發票原件)。
(2) 65438+不能提供發票原件的普通住宅應以現金支付交易價款的0%,非普通住宅應以現金支付交易價款的2%。
(三)個人購買唯壹住房滿五年的,免征個稅。
(4)出售後壹年內重新購買已退還給個人的稅款。
3、合同印花稅
支付交易價格的0.05%。
4.交易費用
上海的手續費是壹平米2.5元。
5.土地增值稅
2007年7月15日起,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不評估價格、不提供購房發票的,征收經批準的土地增值稅:居住不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征收。
二。乙方(買方)應支付的費用
1,契稅
普通住房按65438+房屋成交價的0.5%繳納,非普通住房按成交價的3%繳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憑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證明),按1%繳納。
2、合同印花稅
合同印花稅按交易價格的0.05%支付。
3.註冊費
買房掛號費80元。
4.交易費用
交易費壹平米2.5元。
5.產權證印花稅
產權證印花稅5元/本。
6.地籍圖
地籍圖價格2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產權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物業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物業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財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財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財產進行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自用的財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用於非經營目的的財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