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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最新通知

關於進壹步做好本市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在落實好《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礎上,調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期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補繳費款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後,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完善社保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用人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不得作欠費處理。用人單位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已依法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同時,要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三、進壹步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人社、醫保、稅務等部門要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特點,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確保政策“應知盡知”;通過發布緩繳數據信息、報道企業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政策實施效果宣傳。緩繳期限內,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繼續按規定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四、進壹步優化經辦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緩繳政策要求的市場主體,要積極主動對接,分類做好服務保障。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加強數據***享,簡化辦事流程,實現企業“即申即享”,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

五、按照《關於進壹步做好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期限參照本通知執行,緩繳期滿後,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醫療保險費。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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