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蘇蘇州許可為例,所需材料如下:
1.機動車登記、轉移、註銷登記/過戶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和暫住證明);
3.機動車來源證明;
4、國產機動車輛出廠合格證原件;進口機動車貨物進口證明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通知書》原件;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7、車船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8、屬於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的,還應提供《特種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原車輛使用性質的證明;
9、屬於裝有肢體殘疾人輔助操作器具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還應當提供安裝輔助操作器具的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10,不屬於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憑證;
12.代理登記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
擴展數據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車輛登記和駕駛人員審驗,嚴格公正執法,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雇人協助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受聘人員不受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未按要求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人到所在地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證明,交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時,應當當場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組裝(拼裝)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整車和配件以及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省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領取並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記錄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和交通事故情況。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經常查看車輛或者本人的交通安全記錄。聘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蘇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窗口服務指南-機動車登記
中國政府網-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決定(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