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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實施細則(1988修正)

第壹章總則的附件:

壹、《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略)

二、《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表》(略)

三。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表及附加稅率表(略)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並發給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

合作社或聯戶經營的企業不符合集體企業納稅條件的,按城鄉個體工商戶征收所得稅。第三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第二章納稅年度的計算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納稅年度的計算,是指每年壹月壹日至十二月三十壹日。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收入)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成本、費用、工資和損失,是指稅務機關明文規定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工資和損失。第七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繳納的稅收,是指按照規定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其他地方稅收。第八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從事產品生產、運輸、經營、勞務等項目取得的純收益。

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收入,是指經營性存款利息、股息、租賃業務收入、技術轉讓費、專利和商標許可費、營業外收入等。第九條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國家規定或者稅務機關允許扣除的項目。第十條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壹)以前年度虧損;

(2)超標準發放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應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支出,以及各種贊助資金、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逾期貸款加息、罰款等。;

(三)用非法憑證購買物資或者支付費用的;

(四)繳納的所得稅和建築稅以及購買的國庫券和債券;

(五)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應分配的股利、股本股利和勞務股利;

(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管理費;

(七)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稅率及其附加第十壹條稅務機關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實行自報稽核、自報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條例所附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和本細則所附《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征收。

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按經營所得(收入)額征收的,按照本細則所附《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及附加征收表》計算征收。第十二條規定采取自報查賬和自報核實方式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年所得超過5萬元的,所得稅增加的具體辦法如下:

(壹)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八萬元的,加征百分之十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八萬元至十萬元的,加征百分之二十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十壹萬元的,加征百分之三十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1萬元的部分,加征40%的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按照經營所得(收入)額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每月經營所得(收入)額達到本細則所附《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表及補充表》規定的附加額的,按照應納所得稅額分別按照10%至4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第四章減免稅第十四條老年人、殘疾人、烈士從事個體生產經營,以及部分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收入在壹定標準以下的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對象、不同情況,分別制定減免稅辦法。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十五條納稅人應當按月繳納所得稅。第十六條規定采取自報查賬、自報核實方式征收所得稅的,應當將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折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率表》和《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率表》規定的適用稅率和適用增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計算方法是:

全年月份

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

累計運行月

年應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累計運行月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全年應納所得稅× -

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稅=本月累計應納所得稅-上月累計已納所得稅。

按月征收時,可以快速計算當月所得稅,直接計算當月應納所得稅。按規定自報審核收款,年終結算;按規定自報核定征收的,年終不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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