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履約保證金可以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履行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要等合同預付款金額,以體現相關規定的公平原則;
2、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和投標保證金無關。按有關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履約保證金壹般為合同金額的5%到10%。壹般而言,履約保證金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了中標人且雙方簽署合同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數由中標人補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的,招標人可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可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履約保證金壹般隨進度款同步返還;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壹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