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 18周歲35周歲以下(1983 11月至2001年11月之間出生),在職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公安系統特警、優秀村委會幹部崗位可調整至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聘者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其在區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級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在軍隊服現役的退役士兵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根據《關於明確公務員考試錄用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9號)確定。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2019 11月。
非本市戶籍的社會人員,須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壹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成績達到標準分120以上。
報考鄉鎮公務員職位的,限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壹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積分達到標準分120以上。
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仍在五年服務期內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征得所在機關(單位)的同意。定向招考錄用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最低服務年限內不得報考。
現役軍人、非應屆畢業生、服務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 * * *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被發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非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滿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與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有親屬關系的報考人員,需向招聘單位申報,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聘崗位不予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