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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本市機動車清洗活動,保持車容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清洗保潔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三條(主管當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清洗保潔活動的主管部門。

公安、規劃、土地、交通、環保、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4條(主管當局的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的基本職責是:

(壹)編制機動車清洗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管理規範;

(二)審批機動車清洗企業的經營資格;

(三)審查機動車清洗企業清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四)統壹印制和管理機動車清洗活動的相關證照和證件;

(五)受理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投訴;

(六)負責其他需要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事項。第五條(車輛清洗狀況的監督)

凡在城市道路和國道、主幹道行駛的機動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車身、底盤明顯粘有灰塵或泥土等汙物且未清除;車輪上的泥土等汙物影響道路整潔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據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進行查處。但警車、軍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裝載易燃易爆特殊物品的機動車除外。第六條(單位車輛清洗要求)

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車輛清洗責任制。容量不潔的車輛應由駕駛員在離開單位前進行清洗。

擁有公共汽車(電動)、出租汽車和貨物運輸車輛的單位,應當配備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第七條(機動車清洗企業的設立)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在市區和城鄉結合部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為進入市區的機動車提供清洗保潔服務。第八條(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的原則)

機動車清洗企業的清洗設施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控制汙染、保持道路暢通”的原則設置。清洗設施的位置應避開交通堵塞和車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

機動車輛清洗企業的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第九條(申請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具有壹定規模的營業場所;

(二)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必要的資金;

(四)有與經營規模和客流量相適應的經營服務設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第十條(批準和認證)

申請設立機動車清洗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方可經營。第十壹條(業務資格審查)

機動車清洗企業的經營資質每兩年復審壹次。第十二條(機動車清洗企業改擴建)

機動車清洗企業的改建、擴建應當符合規劃、衛生、環境保護和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改建、擴建需要擴大面積的,還應當征得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

未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機動車輛清洗企業不得擅自將清洗設施挪作他用。第十三條(機動車清洗要求)

機動車清洗企業不得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強行停車清洗。

機動車清洗企業應當制定機動車清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遵守,保證清洗質量。第14條(損害賠償)

機動車清洗企業因清洗機動車造成機動車及其所載貨物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第十五條(汙水處理)

清洗機動車輛產生的油汙、淤泥等汙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堆放或者傾倒。第十六條(清潔費標準)

機動車輛清洗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機動車清洗企業應嚴格執行收費標準,開具統壹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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