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軍轉安置的基本條件。
1.軍隊轉業幹部原籍為上海或從上海入伍(指經上海市征兵機構批準入伍,同時註銷上海市常住戶口)。
2、外地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配偶入伍前或結婚時為上海市常住戶口。
(2)父母為上海市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或轉業幹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配偶服務地為上海市常住戶口。
(3)父母雙方或壹方是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父母是上海人或退伍後已在上海定居的。
(4)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自主擇業;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因為戰爭而殘廢。
3.駐滬(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轉滬並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4.夫妻兩人都是軍隊幹部,同時跳槽。其中壹個原籍上海,或者是在上海入伍的。
5.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幹部,其中壹方為駐滬部隊幹部,雙方或壹方已跳槽。
6.駐滬軍轉幹部未婚或離異的,可按駐滬軍轉幹部配偶條件安置。
計算軍隊轉業幹部的年齡、現任職務年限(含專業技術等級)、配偶參軍並取得常住戶口和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年限,統壹到批準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二、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黨委、政府負責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工作和崗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幫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
第二,限制性政策:
1.轉業幹部在安置期間突發重病,經駐軍醫院或當地三級甲等醫院診斷並經軍隊組織認可,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從地方高校入伍,選擇在本人常住戶口不在的高校落戶。
3、軍隊轉業幹部(含家屬)檔案中涉及身份、軍銜、年齡、戶籍、學歷、獎懲、健康和婚姻狀況等重要材料弄虛作假的。
4、涉及違法違紀尚未得出結論的。
5、幹部條件的喪失。
6.對婚後藍印戶口取得上海戶口的配偶,原則上不予受理,確需照顧的藍印戶口證明,提交上海市軍轉領導小組審核決定。
7.配偶婚後引進人才或上海高等院校畢業後取得的常住戶口,原則上不予受理。確需照顧接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或市教委出具批準文件,報上海市軍轉領導小組審核決定。
8.在上海沒有生活基礎(重點是沒有住房),要求進入上海自主擇業的。
三、安置方法:
1,正師職
上海市委組織部將對轉業幹部進行統壹的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轉業幹部個人安置意願的基礎上,由組織部門協調安置崗位並通知本人,雙方協商後安排實有副局級領導崗位。
2、副處級(局級)
上海市委組織部將對副師級轉業幹部進行統壹的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轉業幹部個人安置意願的基礎上,提供1-2個崗位供轉業幹部選擇。副師級轉業幹部壹般安排副職(享受在職待遇),長期擔任副師級職務、有較大貢獻的盡量安排。
3,是聯盟。
團級轉業幹部由上海市政府軍轉辦采取考核與打分相結合、雙向選擇與指令性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團級轉業幹部原則上安排副師級以上職務,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轉業幹部比例不低於45%。
4、副團級
副團級轉業幹部由上海市政府軍轉辦采取考核打分、雙向選擇、指令性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副團級幹部轉業比例不低於80%。
5、營及以下專業技術幹部
營級以下專業技術幹部由上海市政府軍轉辦采取考試、雙向選擇和指令性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公務員崗位中營以下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安置在區縣的比例不低於30%。
法律依據:
關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務員的級別,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
第壹次確定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動。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壹級主任科員以下、相當級別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調入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轉任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入職務和工作經歷等因素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銜,按照國家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