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商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第二章 稅收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地方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第七條 地方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地方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地方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地方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地方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全省地方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創新稅源管理方式,根據稅源結構和分布狀況,實行分級、分類、分項管理,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第十壹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者偽造、變造發票。第十二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不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金融、郵政網絡,簡化申報征收程序,降低稅收征收和繳納成本。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實行委托代征。必要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受托方征收稅款:
(壹)城市居民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車船稅和個體客貨運輸業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稅收;
(五)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六)其他可以實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稅收。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委托代征手續費。第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活動中,應當支持稅務代理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不得幹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